
图源:klaskolaw.com
近日,在 EB-5 移民领域有一个重大消息。
此前大家熟知的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审理的 Battineni vs. Mayorkas 案,该案最终取得了重要的移民诉讼胜利。法院驳回了 USCIS 的政策,并认为唯一相关的问题是用于移民投资的资金的直接来源。法院表示,没有监管要求将资金来源“追溯到提供资金的个人或实体”。
USCIS 现行的针对寻求 EB-5投资绿卡的移民申请人的资金政策要求:是投资者需“追踪投资的每一分钱的来源”。
如今有了新的进展。在相关的后续案件中,法庭援引了 Klasko 律所此前在 Battineni 案中的成功诉讼案例,做出了一项意义重大的新判决。
在这起新案件 —— 周某诉案,是一起对 I-526 拒绝的上诉案件,最初被拒的原因是未能记录货币duihuan方的资金来源。
这份文件中的案子时间线如下:
- 2015年6月:中国籍原告周某为自己、丈夫和两个女儿提交I - 526申请,申请EB - 5签证,其通过丈夫的收入赠与,合法获得约340万人民币,随后通过第三方(HH)换成美元,最终投资于威斯康星州的一个再开发项目50万美元。
- 2011年5月-2012年5月:周某将总计3414952.39元人民币兑换成540125.50美元。
- 2018年9月:移民局以放弃为由拒绝周某的申请,理由是没有回应关于资金来源合法证据的要求。周某提出从未收到该申请,移民局承认错误,立即重启周某的I-526申请。但最后还是提出认为无法证明其中部分的资金来源。周某再次提出反对。
- 2019年9月:周某提起诉讼,质疑移民局首次拒绝其I - 526申请。
- 2020年5月:移民局再次拒绝周某的申请,理由是其未能证明投资资本合法来源。此后,周某提起诉讼,然而因区域中心计划暂停,诉讼一度搁置,直到最近才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
- 2021年5月:双方对简易判决的交叉动议审查时机成熟。
- 2022年:国会重新授权根据EB - 5计划签发签证;周某修改申诉,根据《行政程序法》提出两项申诉。
- 2025 年2月6日:法院部分批准周某的简易判决动议,驳回移民局的简易判决动议,撤销移民局对申请的驳回,将案件发回移民局重审 。并由唐纳德・特朗普总统任命的法官蒂莫西・凯利给出了判决结果,明确支持了弗里德曼法官在之前Battineni 案中的三项主要判决,即:
- 申请人只需证明 “直接资金来源,而不用追究某个...更早时间点的资金来源”。
- 货币具有可替代性,不需要 “追踪每一分钱”。
- 资金路径方面,只需证明钱是投资者(或贷款人或赠与人)的就行。
- 凯利法官还特别指出,在之前的Battineni案中,移民局以申请人未能证明贷款人资金来源为由拒绝申请是不对的,申请人只要能证明贷款人是 “资金的合法来源” 就可以了。对于周某案,移民局坚持要求周某证明赠予人资金的合法来源,也是对法规的错误解读。

图源:klaskolaw.com
除了支持巴蒂尼案的判决,周某诉案还有三个重要的新判决内容:
- EB -5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货币duihuan方的资金来源文件。根据相关法规,“资本” 不包括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资产”,货币duihuan方只是让货币形式改变,不会创造新的资产,所以不受此法规约束。
- 相关法规只要求申请人提供文件,货币duihuan方不是申请人,自然无需提供资金来源文件。
- 申请人无需记录在自己之前拥有资产的人的资金来源,只有申请人受相关法规约束。像在周某案中,申请人投资资金来自丈夫的赠与,虽然 I-526 申请中有赠与人资金来源文件,但法律其实并不要求这些,只要证明投资资金来自配偶就够了,不用管配偶的钱是怎么来的。
-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除了投资 NCE 的个人外,其他个人或实体都不用记录资金来源或流向。
- 关于周某案的影响,还有这些值得关注的点:
- 法院区分了记录赠与人如何获得资金和投资者如何合法获得赠与人的资金,只要求投资者证明自己合法收到美元,而不是去证明赠与人的资金来源。
- 法院还表示,如果要求投资者证明在自己之前拥有资产的人的资金来源,那分析就可能会无限追溯,申请人很难承担这样的责任。当然,如果对配偶给申请人钱的合法性有疑问,或者没证据证明给钱了,判决可能就不一样了。
- 在本案中,有完整记录显示资金从周某到货币duihuan再到 NCE 的路径,这证明了钱确实是投资者的,是符合资金要求的正确路径。
- 另外,Battineni 案和周某诉案都不基于新法律,法官们认为法律一直就是这样的,所以这两个案子的判决对几年前的老法I-526 拒签也适用,联邦诉讼时效是六年,那些被拒签的现在可以在联邦法院提出质疑。
- 总的来说,这次的判决对于 EB-5 移民申请来说是一项重大胜利!

图源:law.justia.com
- 意味着 EB-5 法规只要求 EB-5 申请人证明自己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借款人或第三方。
- Klasko 律师还指出,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庭似乎认为只有 EB-5 申请人有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赠与人无需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 贝特曼在此提醒那些有被拒签或者正在补件的投资人,可以联系自己的律师,寻求可能的法律途径。未来,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些案例在其他相关案件中的应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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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判法庭文件:
-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district-of-columbia/dcdce/1:2019cv02650/210792/46/
- Klasko律师文章:
- https://www.klaskolaw.com/zhou-vs-noem-extending-battineni-to-money-exchangers/
- https://www.klaskolaw.com/another-victory-for-the-klasko-immigration-litigation-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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